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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网app投资 2023-07-25 00:21:24 发表于北京

  海博网官网网址ღ✿✿,海博网app海博网ღ✿✿,海博网ღ✿✿。新兴产业ღ✿✿,人才培训ღ✿✿,海博网址是多少ღ✿✿。hibet海博网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ღ✿✿: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ღ✿✿,坚持人民至上ღ✿✿、生命至上ღ✿✿,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ღ✿✿,坚持安全第一ღ✿✿、预防为主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ღ✿✿。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ღ✿✿,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ღ✿✿、职工参与ღ✿✿、政府监管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ღ✿✿。”

  二大团结之乱史目录ღ✿✿、将第四条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ღ✿✿、法规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物资ღ✿✿、技术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信息化建设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确保安全生产ღ✿✿。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ღ✿✿、领域的特点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ღ✿✿、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ღ✿✿。”

  三ღ✿✿、将第五条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ღ✿✿。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ღ✿✿。

  四ღ✿✿、将第八条改为两条ღ✿✿,作为第八条ღ✿✿、第九条ღ✿✿,修改为ღ✿✿:“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ღ✿✿,并组织实施ღ✿✿。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ღ✿✿,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ღ✿✿,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ღ✿✿,并对位置相邻ღ✿✿、行业相近ღ✿✿、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ღ✿✿。”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ღ✿✿,支持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ღ✿✿,及时协调ღ✿✿、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ღ✿✿,以及开发区海博网ღ✿✿、工业园区ღ✿✿、港区ღ✿✿、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ღ✿✿,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ღ✿✿,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海博网ღ✿✿。”

  五ღ✿✿、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ღ✿✿,修改为ღ✿✿:“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ღ✿✿,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ღ✿✿,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

  “国务院交通运输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水利ღ✿✿、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对新兴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ღ✿✿。”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ღ✿✿,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ღ✿✿、齐抓共管ღ✿✿、信息共享ღ✿✿、资源共用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ღ✿✿。”

  六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十二条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ღ✿✿、组织起草ღ✿✿、征求意见ღ✿✿、技术审查ღ✿✿。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ღ✿✿、编号海博网ღ✿✿、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ღ✿✿、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ღ✿✿。”

  七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十七条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ღ✿✿,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ღ✿✿。”

  八ღ✿✿、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ღ✿✿: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ღ✿✿,督促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ღ✿✿;

  九ღ✿✿、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ღ✿✿:

  十ღ✿✿、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ღ✿✿,增加两款ღ✿✿,作为第三款ღ✿✿、第四款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备ღ✿✿、设施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ღ✿✿。

  十一ღ✿✿、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ღ✿✿,第二款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ღ✿✿、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ღ✿✿。”

  十二ღ✿✿、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采取技术ღ✿✿、管理措施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其中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

  十三ღ✿✿、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大团结之乱史目录ღ✿✿、精神慰藉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ღ✿✿。”

  十四ღ✿✿、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ღ✿✿,不得倒卖ღ✿✿、出租ღ✿✿、出借ღ✿✿、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ღ✿✿,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ღ✿✿,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ღ✿✿。”

  十五ღ✿✿、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ღ✿✿,第二款修改为ღ✿✿:“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ღ✿✿,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ღ✿✿、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ღ✿✿。”

  十六ღ✿✿、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ღ✿✿。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ღ✿✿,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ღ✿✿,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ღ✿✿。”

  十七ღ✿✿、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ღ✿✿,修改为ღ✿✿:“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ღ✿✿,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ღ✿✿,服从管理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ღ✿✿。”

  十八ღ✿✿、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ღ✿✿,修改为ღ✿✿:“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结果的合法性ღ✿✿、真实性负责ღ✿✿。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

  “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ღ✿✿,不得租借资质ღ✿✿、挂靠ღ✿✿、出具虚假报告ღ✿✿。”

  十九ღ✿✿、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ღ✿✿,修改为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ღ✿✿,应当形成书面材料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ღ✿✿,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ღ✿✿。

  二十ღ✿✿、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ღ✿✿,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ღ✿✿、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ღ✿✿。”

  二十一ღ✿✿、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ღ✿✿,修改为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ღ✿✿,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ღ✿✿、投资主管部门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ღ✿✿。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ღ✿✿、暂停项目审批ღ✿✿、上调有关保险费率ღ✿✿、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ღ✿✿,并向社会公示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ღ✿✿、共享ღ✿✿、应用和公开ღ✿✿,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ღ✿✿,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ღ✿✿,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ღ✿✿。”

  二十二ღ✿✿、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ღ✿✿,修改为ღ✿✿:“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ღ✿✿,在重点行业ღ✿✿、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ღ✿✿,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ღ✿✿,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ღ✿✿,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ღ✿✿。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ღ✿✿,国务院交通运输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水利ღ✿✿、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ღ✿✿、领域ღ✿✿、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ღ✿✿,实现互联互通ღ✿✿、信息共享ღ✿✿,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ღ✿✿、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ღ✿✿、智能化水平ღ✿✿。”

  二十三ღ✿✿、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二款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ღ✿✿,以及开发区ღ✿✿、工业园区ღ✿✿、港区ღ✿✿、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ღ✿✿。”

  二十四ღ✿✿、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ღ✿✿,第一款修改为ღ✿✿:“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ღ✿✿、依法依规ღ✿✿、实事求是ღ✿✿、注重实效的原则ღ✿✿,及时ღ✿✿、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ღ✿✿,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ღ✿✿,评估应急处置工作ღ✿✿,总结事故教训ღ✿✿,提出整改措施ღ✿✿,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ღ✿✿。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ღ✿✿。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ღ✿✿。”

  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ღ✿✿,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ღ✿✿;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海博网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ღ✿✿。”

  二十五ღ✿✿、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ღ✿✿,修改为ღ✿✿:“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团结之乱史目录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承担安全评价ღ✿✿、认证大团结之乱史目录ღ✿✿、检测ღ✿✿、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ღ✿✿、挂靠ღ✿✿、出具虚假报告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ღ✿✿,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ღ✿✿,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ღ✿✿、认证海博网ღ✿✿、检测海博网ღ✿✿、检验等工作ღ✿✿;情节严重的ღ✿✿,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ღ✿✿。”

  二十六ღ✿✿、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ღ✿✿,第一款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ღ✿✿。”

  二十七ღ✿✿、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ღ✿✿:

  二十八ღ✿✿、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ღ✿✿,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二十九ღ✿✿、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ღ✿✿、经营ღ✿✿、储存ღ✿✿、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大团结之乱史目录ღ✿✿、金属冶炼ღ✿✿、建筑施工ღ✿✿、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ღ✿✿;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ღ✿✿、被派遣劳动者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ღ✿✿;

  三十ღ✿✿、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限期改正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ღ✿✿;

  “(二)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ღ✿✿;

  “(三)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ღ✿✿;

  “(四)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ღ✿✿,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ღ✿✿。”

  三十一ღ✿✿、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ღ✿✿,增加两项ღ✿✿,作为第四项ღ✿✿、第八项ღ✿✿:“(四)关闭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报警ღ✿✿、防护ღ✿✿、救生设备ღ✿✿、设施ღ✿✿,或者篡改ღ✿✿、隐瞒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信息的ღ✿✿;

  三十二ღ✿✿、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生产ღ✿✿、经营ღ✿✿、运输ღ✿✿、储存ღ✿✿、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ღ✿✿,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评估ღ✿✿、监控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

  “(三)进行爆破ღ✿✿、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

  三十三ღ✿✿、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三十四ღ✿✿、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ღ✿✿,增加一款ღ✿✿,作为第三款ღ✿✿:“矿山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ღ✿✿、储存ღ✿✿、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以上施工单位倒卖ღ✿✿、出租ღ✿✿、出借ღ✿✿、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吊销资质证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三十五ღ✿✿、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ღ✿✿,不服从管理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ღ✿✿,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ღ✿✿。”

  三十六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一百零九条ღ✿✿:“高危行业ღ✿✿、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海博网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三十七ღ✿✿、增加一条ღ✿✿,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拒不改正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三十八ღ✿✿、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ღ✿✿,修改为ღ✿✿:“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情节严重的ღ✿✿,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导致发生重大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

  三十九ღ✿✿、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ღ✿✿,修改为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ღ✿✿,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ღ✿✿,情节特别严重ღ✿✿、影响特别恶劣的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ღ✿✿。”

  四十ღ✿✿、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ღ✿✿,修改为ღ✿✿:“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ღ✿✿,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ღ✿✿;其中ღ✿✿,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ღ✿✿、第一百一十条ღ✿✿、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ღ✿✿、铁路ღ✿✿、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ღ✿✿,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ღ✿✿。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ღ✿✿,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ღ✿✿;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ღ✿✿。”

  四十一ღ✿✿、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ღ✿✿,第二款修改为ღ✿✿:“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ღ✿✿,制定相关行业ღ✿✿、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ღ✿✿。”

  (一)将第二十条ღ✿✿、第二十四条ღ✿✿、第二十七条ღ✿✿、第三十五条ღ✿✿、第四十条ღ✿✿、第五十九条ღ✿✿、第六十二条ღ✿✿、第七十三条ღ✿✿、第八十六条ღ✿✿、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ღ✿✿,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ღ✿✿、动火ღ✿✿、临时用电”ღ✿✿。

  (四)将第二十一条ღ✿✿、第二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ღ✿✿,“储存”修改为“储存ღ✿✿、装卸”ღ✿✿;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ღ✿✿、装卸”ღ✿✿。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ღ✿✿、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ღ✿✿、封堵”修改为“占用ღ✿✿、锁闭海博网ღ✿✿、封堵”ღ✿✿,“出口”修改为“出口ღ✿✿、疏散通道”ღ✿✿。